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九十二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从事畜禽养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