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九十一条 建筑物业主、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人不得将物业出租或者出借给从事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建筑物业主、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人发现承租人或者承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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