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三条 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并按照养殖许可证规定的面积、范围、用途等开展养殖活动。 市海洋渔业部门应当科学划定水产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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