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