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