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保护发展要求,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建立由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组成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将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特有物种栖息地和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 自然保护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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