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组织编制本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类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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