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提前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排放控制要求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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