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