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规划和作出其他重大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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