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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