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目标,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空间和产业布局,编制土地利用和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组织区域开发建设等,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