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布局生态、农业、城市等功能空间,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