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活动。 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不得减少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用地性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