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层次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地和其他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状况开展调查评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