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实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制度。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管控区域评价单元,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技术规范和重点项目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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