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项目开展环境效益评价,重点评价建设项目在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积极效益。 环境效益评价结果可以作为绿色产业认定、专项资金补贴、政府投资、绿色投资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