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自律管理、信用监管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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