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培训、宣传、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营造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