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科技创新、财政、文体旅游、公安、司法行政、海关等依法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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