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宽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