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对区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