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进行知识产权评议,提高创新效率,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