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项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