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专利申请受理、专利快速审查和快速确权工作; (二)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 (三)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业务咨询、监测预警、维权指引、快速维权等公益性服务; (四)对市、区人民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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