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暂扣或者封存当事人的经营记录、网络销售记录、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 (三)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查封、扣押、登记、保存涉嫌侵权的产品、物品; (五)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查; (六)涉嫌侵犯他人方法专利权的,要求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但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并固定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