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社会建设交流协作,支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外籍居民参与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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