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健全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推动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配套政策,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