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就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