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促进充分就业,提升就业质量,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