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优化服务供给,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专业化和智慧化建设,提供覆盖全民、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