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劳务派遣诚信体系,依法查处劳务派遣违法行为。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依约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