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弘扬工匠精神,实现更多劳动者体面劳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