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化解劳动关系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