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制度,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企业在制定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企业应当及时回应、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开展协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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