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优化以社会保险卡为载体的服务管理模式。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加快构建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创新型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将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