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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