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卫生健康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卫生健康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部门协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分层照护服务模式,培育收费合理、便民利民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市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托育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履行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