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卫生健康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卫生健康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健康管理体系,积极防治出生缺陷,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提升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