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团市委应当结合共青团工作任务和特点,组织开展多种特色科普活动,推动青少年科普场所建设,组织管理科普志愿者队伍,加强对青少年珍爱生命、崇尚科学文明、激励创新创造的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