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运用财政性资金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应当结合项目特点书面约定申请人以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承担科普义务: (一)提供说明相关项目或者产品科学原理和先进性的科普作品、科普产品供科普平台和公众使用; (二)由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就本款第一项内容向公众进行说明; (三)提供科普场所或者向公众开放相关设施、设备并作必要的说明; (四)其他适当方式。 本条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