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在其诊疗场所张贴、展示一定数量的卫生健康科普知识文章、图片、模具等,放置相关科普资料,供市民学习参考。 鼓励医疗机构在医疗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就患者的病因病情、发病机理和治疗方法等给予适当说明,并宣传预防保健知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