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科普宣传,及时报道重大科技成果、科技创新项目、科学人物、科普活动和生活中的科学热点等。 本市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在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开设科普专栏或者专版;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在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开设科普栏目或者定期转播科普节目。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履行科普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