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列入本市科普资源名录的动植物物种、矿藏和地质遗存等向公众开放的,应当以文字、图片或者电子信息等形式作简要、通俗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