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科研工作的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资金使用管理协议,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科普产品,并利用本单位的科普资源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