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科技工作者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安排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科技工作者参加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公益性科普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普人才后备队伍建设。研究生开展科普活动按照规定计入学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