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二)向社会传播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精神的意见、主张; (三)在科普活动中推介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产品和服务; (四)在产品和服务宣传中以偷换科学概念、谎称采用专利技术或者先进技术、伪造科学鉴定意见、假冒科技专业人员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五)其他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