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四十八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科普资源普查。对科普资源种类、数量、内容、分布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科普资源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具有科普功能的场所、设施、设备、作品、产品、信息等申报纳入科普资源名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