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资源开发和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科普资源总量,完善科普设施布局,支持优秀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产品研发,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本条例所称科普资源,是指具有科普功能,能够向公众开放的自然资源、场所、设施、设备、作品、产品、信息等总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