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开展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绿色建筑的科普工作,提升市民对人居环境的认知和选择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